(2017)浙10民辖终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牛德光、张官华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牛德光,张官华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民辖终1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牛德光,男,196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官华,男,196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上诉人牛德光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2017)浙1002民初21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施工地为青岛即墨女岛,故合同履行地在青岛即墨女岛。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依法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依据欠条起诉要求上诉人支付工程款并赔偿利息损失,故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系接收货币一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合同履行地在被上诉人所在地。被上诉人住所地在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其选择向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据此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栗威审 判 员 林 海审 判 员 陈 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雅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