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823民初4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原告章雪芬诉被告陈欣欣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雪芬,陈欣欣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3民初451号之一原告:章雪芬,女,1976年9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涛,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欣欣,女,1984年3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广东省深圳市。原告章雪芬与被告陈欣欣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原告章雪芬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意思表示真实,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雪芬撤诉。案件受理费1198元,减半收取599元(原告预交599元),由原告章雪芬负担。审 判 长  查红武人民陪审员  王 健人民陪审员  张金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翟淑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