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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11民初1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赵振国与河南亿祥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振国,河南亿祥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11民初1592号原告赵振国,男,汉族,1958年9月2日出生,住焦作市山阳区。委托代理人张当智,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秦宏标,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河南亿祥置业有限公司,地址:焦作市人民路东段2751号5楼。法定代表人王海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原宏伟,本公司员工。原告赵振国与被告河南亿祥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河南亿祥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起诉请求有误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振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小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