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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4民初1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王三良与李怀兴、马和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三良,李怀兴,马和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4民初1070号原告:王三良,男,194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被告:李怀兴,男,195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被告:马和英,女,1955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三良诉被告李怀兴、马和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三良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三良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三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1元,减半收取576元,由原告王三良承担。审判员  贺雪娟二〇一七年五��十一日书记员  贾小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