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11民初1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虎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11民初1559号原告:王虎,男,197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立,河南敏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焦作市焦东南路3368号邮政大厦11/12楼。负责人:范学良,经理。原告王虎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王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廉玉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贝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