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91民初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深圳市某某数码电子有限公司与上海盈方微电子有限公司、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某某数码电子有限公司,上海某某微电子有限公司,某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微电子(香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91民初198号原告:深圳市某某数码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易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被告:上海某某微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高科技园区。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某,北京某某律师事务所。被告:某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第三人:某某微电子(香港)有限公司(某某),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董事:陈志成。原告深圳市某某数码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某某微电子有限公司、某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某某微电子(香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受理该案,2017年5月2日,原告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将本案的诉讼标的由原来的23551572元变更为1000000元,同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和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某某数码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9558元,减少收取为6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费用共计11900元,由原告深圳市某某数码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郑 松审判员 余长勇审判员 马占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窦天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