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422刑初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姬卫东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宁0422刑初41号公诉机关西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姬卫东,男,1970年2月9日生于宁夏西吉县,公民身份号码×××,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宁夏西吉县。2016年11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2月24日被西吉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西吉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7]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姬卫东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郭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姬卫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5日16时左右,被告人姬卫东与史某、李某某三人在李某某位于固原火车站附近的家中喝完酒后,姬卫东持A2驾驶证驾驶牌号为×××#小轿车载着史某、李某某从固原向西吉方向沿着309国道行驶。当行驶至1905公里+826.7米处时,姬卫东在绕过前方路段停靠的红色半挂车后,与相向行驶的陈某某持C1驾驶证驾驶的牌号为×××#轻型货车相撞,造成姬卫东及×××#小轿车乘坐人李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西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姬卫东承担本事故主要责任,陈某某承担本事故次要责任,李某某无责。经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对姬卫东血液中酒精含量检测,姬卫东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3.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自行处理协议书及谅解书、暂扣车辆、驾驶证发还凭证、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光盘制作说明、电话记录、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姬卫东的供述、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甘明证[2017]法毒检字第261号关于姬卫东一案的法医检验报告书、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随案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姬卫东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姬卫东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姬卫东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确有悔罪表现,并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达成协议,且已实际履行,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故酌情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姬卫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缴纳,拒不缴纳予以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堂真审 判 员 单玉芳人民陪审员 虎国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路 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