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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11执3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孙庆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孙庆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11执3606号申请执行人: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被执行人:孙庆雷,男,汉族,1971年5月22日生,住江苏省邳州市邹庄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111民初3292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12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75258.74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自2016年3月16日起以75258.7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0.8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实际付款日止)、案件受理费2582元、执行费1029元,合计78869.74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自2016年3月16日起以75258.7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0.8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实际付款日止)和迟延履行利息(以75258.74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6年11月1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孙庆雷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总计78869.74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自2016年3月16日起以75258.7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0.8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实际付款日止)和迟延履行利息(以75258.74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6年11月1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盛 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潇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