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执1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王昭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小东,王昭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1146号申请执行人:陈小东,男,196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王昭君,女,199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本院在执行陈小东与王昭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王昭君的存款101305.0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汇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薛 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