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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02民初3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张掖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掖市博兴农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掖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博兴农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新合作惠农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3521号原告:张掖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西街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魏周平,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国,系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新,系该公司风险管理部经理。被告:张掖市博兴农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址:张掖市甘州区沙井镇312国道534公里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郭喜有,系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张掖市新合作惠农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址:张掖市甘州区县府街延伸段供销大厦六楼。法定代表人:张敬善,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掖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掖市博兴农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张掖市新合作惠农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张掖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以”被告张掖市博兴农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已申请解除诉讼保全措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掖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掖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张掖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侯红梅代理审判员  徐 毅人民陪审员  李多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维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