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82民初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刘建东与孟永明、孙文浩、华阴市坪塬砖厂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东,孟永明,孙文浩,华阴市坪塬砖厂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82民初110号原告:刘建东,男,196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应龙,陕西省华阴市华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孟永明,男,1977年9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孙文浩,男,汉族。被告:华阴市坪塬砖厂,住所地:华阴市岳庙街道办事处坪塬村。法定代表人:廖鹏,职务:厂长。原告刘建东与被告孟永明、孙文浩、华阴市坪塬砖厂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后。2017年5月10日,原告刘建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建东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58元(缓交)不予收取。审 判 长 郭宏宁人民陪审员 杨自申人民陪审员 张海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