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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执恢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赵卫国与被执行人北京瑞博文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劳务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卫国,北京瑞博文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恢17号申请执行人赵卫国,男,汉族。被执行人北京瑞博文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江勇,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赵卫国与被执行人北京瑞博文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劳务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雁民初字第4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北京瑞博文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赵卫国于2011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信息进行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遂作出(2011)雁民执字第01342-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赵卫国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请求本院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院依法恢复本案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雁民初字第41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北京瑞博文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院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被执行人北京瑞博文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在接到执行通知后,自动向本院交纳案款10940元、执行费65元,本案执行完毕。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3执恢17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