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84民特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应林景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应林景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4民特36号申请人应林景,女,197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申请人应林景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应林景称,其与被申请人应祝其为养父女关系。应祝其于2000年8月1日离家出走,经亲属多方寻找,至今仍下落不明。故请求宣告被申请人应祝其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应祝其,男,1948年9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永康市,原住永康市古山镇××村,系申请人应林景的养父。应祝其自2000年8月1日出走后,至今无任何音讯,已下落不明近十七年。申请人应林景申请宣告应祝其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4月29日在《浙江法制日报》发出寻找应祝其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应祝其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申请人应林景的养父应祝其自2000年8月1日出走后一直没有音讯,至今已近十七年,虽经申请人及其亲属直至本院在报刊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没有联系。申请人应林景系应祝其的近亲属,符合法律规定宣告死亡的主体条件,其申请要求宣告应祝其死亡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应祝其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王 晓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关莉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