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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81执2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云丙一、杨晓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丙一,杨晓瑞,邢台永发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81执2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云丙一,男,汉族,1974年4月26日出生,河北省南宫市人。被执行人:杨晓瑞,男,汉族,1980年4月5日出生,住河北省南和县。被执行人:邢台永发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南和县河郭乡南豆村村西。组织机构代码:66223630-3。法定代表人,杨晓瑞,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云丙一与被执行人杨晓瑞、邢台永发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7年4月24日以(2017)冀0581执287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杨晓瑞名下的房产及土地各一处。现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云丙一向本院申请对已查封的被执行人杨晓瑞名下的上述房产及土地予以解除查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杨晓瑞名下所有的证号为:南国用(2002)第××号的土地一宗的查封。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杨晓瑞名下所有的房产证号为:南房权证(南和县)字第××号的房产一处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金辉执行员  张 勇执行员  李双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