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2民初2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贡征程与王卫、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贡征程,王卫,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2民初2262号原告贡征程,男,1991年4月30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罗华,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卫,男,1970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晋陵中路590号平安财险。主要负责人:符赛男,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烨,男,该支公司员工。原告贡征程与被告王卫、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贡征程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贡征程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38元,由原告贡征程负担。审判员 王囡囡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陆尽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