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5执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史淑艳申请执行石珍松、杨会霞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淑艳,石珍松,杨会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5执118号申请执行人:史淑艳,女,汉族,53岁,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执行人:石珍松,男,汉族,44岁,住河南省嵩县。被执行人:杨会霞,女,汉族,47岁,住河南省嵩县。本院执行史淑艳与石珍松、杨会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石珍松、杨会霞的银行账户、房产、工商股权、车辆等登记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并将被执行人石珍松、杨会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告发布了限制高消费令。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被执行人石珍松、杨会霞亦长期在外,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世敏审 判 员 徐建锋助理审判员 付世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范赤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