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民终1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李娅羽与长沙市岳麓区西湖街道办事处龙王港社区居委会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娅羽,长沙市岳麓区西湖街道办事处龙王港社区居委会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民终16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娅羽,女,197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市岳麓区西湖街道办事处龙王港社区居委会,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金星中路168号。法定代表人:李湘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材政,男,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哲高,男,197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上诉人李娅羽因与被上诉人长沙市岳麓区西湖街道办事处龙王港社区居委会(以下简称龙王港居委会)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104民初61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2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娅羽与被上诉人龙王港居委会的委托代理人沈材政、葛哲高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娅羽上诉请求:1、确认李娅羽与龙王港居委会自2010年5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龙王港居委会支付李娅羽:(1)按长沙市最低工资标准补足自2010年5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工资共计22585元;(2)自2010年5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节假日、法定假日的加班工资68276元;(3)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6680元。以上各项共计108941元。事实和理由:龙王港居委会一直没有与李娅羽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李娅羽购买社保。李娅羽在2010年5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是连续在龙王港居委会和长沙市岳麓区西湖街道熊家湾片区拆迁指挥部(以下简称熊家湾拆迁指挥部)上下两级关系单位工作,抽调到熊家湾拆迁指挥部是服从领导安排去的,在此期间李娅羽与龙王港居委会存在劳动关系,龙王港居委会单方面解除与李娅羽的劳动关系系违法解除。龙王港居委会辩称:1、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龙王港居委会只是补贴李娅羽费用为其提供一个谋生的岗位,李娅羽并不是龙王港居委会的工作人员。李娅羽在龙王港居委会从事的只是志愿者活动。2、龙王港居委会和熊家湾拆迁指挥部不是上下级关系,不存在抽调李娅羽去工作。李娅羽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李娅羽与龙王港居委会自2010年5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龙王港居委会支付李娅羽:(1)按长沙市最低工资标准补足自2010年5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工资共计22585元;(2)自2010年5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节假日、法定假日的加班工资68276元;(3)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6680元;(4)因未签订劳动合同每月双倍工资共计11个月,金额合计15290元。以上各项共计122831元。原审法院认定:2010年5月1日,龙王港居委会因考虑李娅羽家庭经济困难,同时热心小区公益事业,聘请其担任龙王港社区居委会绿色网吧网管,工资为800元每月。李娅羽的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五的下午4点至晚上8点,周末为上午8点至晚上6点,中午休息两小时,寒暑假周末均不休息,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李娅羽的工资由龙王港居委会负责发放。李娅羽在担任龙王港社区绿色网吧网管期间,积极参加社区事务,担任过计生信息员,参与过社区网格信息录入和人口、经济、水利普查以及文明创建工作。以上事务均为临时雇佣性质,龙王港居委会已支付相应报酬。另外,李娅羽还参与过社区“三服务一线”工作,每月一天。李娅羽在龙王港居委会绿色网吧上班期间,其管理和考核均由龙王港居委会负责,但无需打卡考勤。2014年6月3日,龙王港社区经李娅羽同意,推荐其到熊家湾拆迁指挥部工作,龙王港居委会告知李娅羽自此不再担任龙王港居委会绿色网吧网管工作,也不再发放网管工资。2015年12月31日,李娅羽在熊家湾拆迁指挥部的工作结束,欲回龙王港居委会处工作,遭到龙王港居委会拒绝,双方遂发生争议。2016年9月1日,李娅羽向长沙市岳麓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裁定:1、龙王港居委会按长沙市最低工资标准补足李娅羽自2010年5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工资共计22585元;2、龙王港居委会支付李娅羽自2010年5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节假日、法定假日的加班工资68276元;3、龙王港居委会支付李娅羽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6680元;4、龙王港居委会支付李娅羽因未签订劳动合同每月双倍工资共计11个月,金额合计15290元。仲裁委于当日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载明“被申请人主体不适格,一事不再理,该申请书第二、三、四项已做处理。”李娅羽不服,遂形成本诉。一审法院认为: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双方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且根据李娅羽担任绿色网吧网管的实际工作情况,李娅羽受龙王港居委会管理,并由龙王港居委会负责工作考核,李娅羽的报酬由龙王港居委会按月发放,李娅羽所从事的工作构成龙王港居委会业务的组成部分。因此,在李娅羽担任绿色网吧网管员期间,双方之间是劳动关系。2014年6月3日,双方经协商同意,李娅羽前往熊家湾拆迁指挥部工作,其后李娅羽实际前往报到,工资由熊家湾拆迁指挥部发放,工作由熊家湾拆迁指挥部安排,因此,2014年6月3日以后李娅羽系和熊家湾拆迁指挥部之间另行建立劳动或雇佣关系,与龙王港居委会无关,应当视为双方自2014年6月3日起终止履行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因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时间为自2010年5月1日起至2014年6月3日止。李娅羽称其到熊家湾拆迁指挥部属于“借调”,经查,李娅羽系因龙王港居委会聘请而与龙王港居委会成立劳动关系,并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由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选举而到龙王港居委会工作,熊家湾拆迁指挥部与龙王港居委会并没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龙王港居委会也没有和熊家湾拆迁指挥部办理借调手续,李娅羽称其到熊家湾拆迁指挥部工作属于“借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对于李娅羽在2014年6月3日之后参加的“三服务一线”工作,该工作每月只开展一天,有明显的临时性和公益性,李娅羽据此主张双方之后仍然存在劳动关系欠缺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李娅羽诉请龙王港居委会按长沙市最低工资标准补发2010年5月1日至2014年6月3日的工资以及节假日、法定假日的加班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如前所述,李娅羽与龙王港居委会之间的劳动关系应自2014年6月3日终止,李娅羽迟至2016年才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已经超过了仲裁时效,对李娅羽要求龙王港居委会支付2010年5月1日至2014年6月3日的工资以及节假日、法定假日的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对于2014年6月3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及节假日、法定假日的加班工资,因该期间李娅羽和龙王港居委会的劳动关系已经终止,李娅羽要求龙王港居委会支付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李娅羽系和龙王港居委会协商一致在2014年6月3日终止劳动关系,李娅羽主张系龙王港居委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对于李娅羽要求龙王港居委会支付因未签订劳动合同每月双倍工资共计15290元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李娅羽自2010年5月1日入职龙王港居委会处,龙王港居委会应在2011年5月1日前与李娅羽签订劳动合同,该项诉讼请求的诉讼时效应计算至2012年5月1日,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对于其诉求,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七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李娅羽和龙王港居委会在2010年5月1日至2014年6月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驳回李娅羽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李娅羽承担。本案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发表的论辩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龙王港居委会应否按长沙市最低工资标准补足李娅羽2010年5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工资,并支付其该段时间的加班工资。二、龙王港居委会应否支付李娅羽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关于焦点一。经审查,1、本案中,龙王港居委会与熊家湾拆迁指挥部并没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李娅羽称其到熊家湾拆迁指挥部工作属于“借调”,但并未向本院提供借调手续的相关证据,故原审法院认定李娅羽与龙王港居委会的劳动关系自2014年6月3日终止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李娅羽申请仲裁的时间至迟应在2015年6月2日。但李娅羽直到2016年才申请劳动仲裁,已经超过了仲裁时效。2、对于2014年6月3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及节假日、法定假日的加班工资,因该期间李娅羽和龙王港居委会的劳动关系已经终止,故原审法院对李娅羽要求龙王港居委会支付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关于焦点二。经审查,本案中,李娅羽既未提供龙王港居委会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依据,且李娅羽与龙王港居委会的劳动关系已于2014年6月3日终止,李娅羽到2016年才提起申请,亦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故原审法院对李娅羽要求龙王港居委会支付其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李娅羽提出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本案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受理费10元,由李娅羽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红兰代理审判员 李雨佳代理审判员 戴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 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