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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22执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王海鹏与李高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鹏,李高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2执400号申请执行人:王海鹏。被执行人:李高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海鹏与被执行人李高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高雄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交纳执行款12175元,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向申请执行人王海鹏退还执行款12175元,本案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6)晋0522民初15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常培育执行员  柴党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艳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