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30执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陆某林、刘某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某林,刘某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30执61号申请执行人:陆某林,男,1979年10月6日出生,壮族,农民,住。被执行人:刘某德,男,198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林县。申请执行人陆某林与被执行人刘某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西林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7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2017)桂1030执61号案件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款规定,裁定如下:西林县人民法院(2017)桂1030执61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岑启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梁海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