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4破申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温州市瓯海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温州市万森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温州市瓯海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温州市万森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4破申13号申请人:温州市瓯海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洲洋路2号区便民服务中心7楼。法定代表人:林彩萍。被申请人:温州市万森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茶山街道南阳路35号(第一层)。法定代表人:秦俊。2017年4月7日,申请人温州市瓯海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以被申请人温州市万森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温州市万森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查明:被申请人温州市万森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26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成立,注册资金为100万元,公司注册地为温州市瓯海区茶山街道南阳路35号(第一层)。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被申请人尚欠申请人行政处罚款50000元未付。因被申请人未能按期履行付款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年8月14日,本院以被申请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终结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之规定,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不属于破产债权。因此,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温州市万森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不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温州市瓯海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的申请,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夏旭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绵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