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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9001民初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常立兴与李红卫、刘刚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立兴,李红卫,刘刚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9001民初917号原告:常立兴,男,汉族,住济源市。被告:李红卫,男,汉族,住济源市。被告:刘刚刚,男,汉族,住济源市。原告常立兴与被告李红卫、刘刚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立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红卫、刘刚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工资11345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3月,河南省春林冶金设备有限公司承建了内蒙古山东黄金有限公司设备制作安装工程。原告在被告李红卫、刘刚刚介绍下到该工地从事电焊工作,工资11345元至今未付。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经介绍到内蒙古从事设备安装工作,每天工资200元。后经结算,被告李红卫、刘刚刚共欠原告工资11345元。2015年3月1日,被告李红卫、刘刚刚给原告出具欠条。该款至今未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及当庭陈述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告提供劳务,被告应当支付工资。现原告持有被告李红卫、刘刚刚出具的欠条要求支付工资11345元,理由正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红卫、刘刚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常立兴1134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元,减半收取计42元,由被告李红卫、刘刚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 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莹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