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1民初1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邓帮菊与重庆市大足区某镇某村某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帮菊,重庆市大足区某镇某村某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1民初1688号原告:邓帮菊,女,197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剑波,重庆市大足区棠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市大足区某镇某村某村民小组,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代表人:唐兴模,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贵友,重庆市大足区龙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邓帮菊与被告重庆市大足区某镇某村某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某村某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帮菊未到庭参加诉讼,其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剑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某村某组负责人唐兴模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贵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邓帮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因征收土地应分配原告的补偿安置款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1999年8月27日原告与被告处合法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卢华林登记结婚,2000年4月20日原告因结婚将户口迁入被告处,取得被告处合法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在被告处生活至今。2015年9月大足区国土局因修建国库粮仓,征用了被告处集体土地,2017年1月20日被告就该次被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款进行分配,人均12000元,但原告在领取该款时,被告以原告有户无地为由,仅按应分配款项的50%即6000元分配给原告,后经多次与被告协商,被告均不予分配,现原告为保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特起诉,希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某村某组辩称:2015年9月,被告因大足区直属粮库迁扩项目征用土地取得各项款项。被告组织全体在家社员多次召开大会,最终于2016年12月18日形成一致意见:“在本组有承包地的人按100%分配,有户无承包地的人按50%分配”。本案原告系有户口无承包地类,应按50%获得分配,被告也是按规定将其应得的款项分给了原告。被告并未侵害原告的权利,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999年8月27日,原告邓帮菊与被告某村某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卢华林登记结婚,遂原告邓帮菊于2000年4月20日因结婚将户口迁入重庆市大足区金山镇磨盘村2组,从而取得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2015年9月,因大足区直属粮库迁扩项目征用了被告某村某组部分土地,由此取得土地补偿费、青苗费等征地补偿费用。为此,被告某村某组多次组织在家社员召开大会,讨论分配方案,最终于2016年12月18日形成《关于大足区直属粮库迁扩项目征收我社集体土地社员表决分配现金方案》,其中第一条内容为:“户口在我社未承包土地的人员应参加分配,分配比例按全分配的按百分之五十(50%)参加分配”。遂被告某村某组向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发放本次征地补偿费用12000元/人,而以原告邓帮菊无承包地为由向其发放了征地补偿费6000元。现由原告邓帮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因集体所有土地被依法征收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及其他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被告某村某组集体土地被征收所获得的土地补偿费等费用属于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原告邓帮菊因婚姻取得被告某村某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参与被告土地补偿费及其他收益的分配。被告某村某组多次组织社员召开大会,讨论分配方案,形成《关于大足区直属粮库迁扩项目征收我社集体土地社员表决分配现金方案》,其中第一条内容为:“户口在我社未承包土地的人员应参加分配,分配比例按全分配的按百分之五十(50%)参加分配。”并以该分配方案向原告邓帮菊分配了土地补偿费6000元,其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侵犯原告邓帮菊的合法权益,遂对原告邓帮菊要求被告某村某组再向其支付土地补偿费等费用6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邓帮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邓帮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彭黎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韦 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