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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24民特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2016)陕0924民特2号申请人寇苍申请宣告公民寇元华死亡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寇苍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924民特2号申请人:寇苍,男,回族,陕西省紫阳县人,住陕西省紫阳县向阳镇。申请人寇苍申请宣告公民寇元华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寇苍称:申请人寇苍与被申请人寇元华系父子关系,被申请人于1997年提前退休,1998年年初外出打工,2005、2006年连续两年都在广东一起过年,暑期放假期间申请人还到其打工地点看望过,2012年以前均有联系。自此之后就了无音讯,申请人也曾四处打听均无消息,至今下落不明满四年。故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寇元华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寇元华,男,回族,1952年9月13日生,户籍地、原住地陕西省紫阳县向阳镇街道一组。系申请人寇苍的父亲。被申请人寇元华自1998年初外出广东省打工,2012年前与家人均有看望或联系,自2012年4月后失去联系,至今仍无消息。申请人寇苍申请宣告寇元华死亡后,本院依法于2016年5月10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寇元华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寇元华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寇元华下落不明已超过四年之久,该事实有紫阳县向阳派出所与向阳镇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本院予以确认。申请人寇苍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寇元华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孙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金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