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4民初2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3-23
案件名称
银川市兴庆区六十一秒鲜花店与银川晚报社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川市兴庆区六十一秒鲜花店,银川晚报社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2038号原告:银川市兴庆区六十一秒鲜花店,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中房富力城*座*层***号。经营者:保立平,女,1977年11月3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被告:银川晚报社,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中山南街*号。负责人:李薇,该报社社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银川市兴庆区六十一秒鲜花店与被告银川晚报社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必须以马利海与银川市兴庆区六十一秒鲜花店庆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故本案需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李国群人民陪审员 拓万智人民陪审员 李翠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法官 助理 龙文臣书 记 员 杨 媛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