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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6民终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张振城与魏小宁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河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振城,魏小宇,陈燕,陈敏,程灯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6民终3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振城,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小宇,男。委托代理人:叶武青。东源县船塘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陈燕,女。原审被告:陈敏,女。原审被告:程灯明,男。上诉人张振城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1602民初6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经传票传唤,上诉人张振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振城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565元,减半收取782.5元,由上诉人张振城负担。上诉人张振城多预交的782.5元,由本院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谢健生审判员  高晓鸣审判员  高 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秋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