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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31执27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建成于刁玲玲、白如雪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多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多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刁玲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多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531执274号之二被执行人刁玲玲: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刁玲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刁玲玲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刁玲玲在中国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新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