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2民初3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静、王和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静,王和敏,杨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3175号申请人:王静,女,199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家法,安徽金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和敏,女,198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阔,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杨柳,男,1975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阔,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静与王和敏、杨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静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和敏、杨柳的银行存款5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王静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保单保函为本案保全作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王静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和敏、杨柳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王静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 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席俊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