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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民初24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原告胡某与被告胡某某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胡某某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108民初2418号之一 申请人:胡某,女,汉,XXXX年X月XX日生,住成都市成华区东昌路XX号XX栋X单元XX楼XXXX号。 法定代理人:牟某某,女,汉,XXXX年X月XX日生,住成都市成华区东昌路XX号XX栋X单元XX楼XXXX号。公民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胡某某,男,汉,XXXX年X月XX日生,住成都市成华区东昌路XX号XX栋X单元XX楼XX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胡某某赠与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胡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限额XXXXXX元。请求限额XXXXXX元对登记在被申请人胡某某名下位于成都市成华区东昌路XX号XX栋X单元XX楼XXXX号房屋(权XXXXXXX)进行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为平等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担保人牟某某在成都银行成华支行账户(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予以冻结,限额XXXXX元,期限一年。其超过部分准予动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谭萍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朱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