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民再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百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8民再6号再审申请人(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博爱路大鳌溪商业楼第三栋第七层。负责人:邓俊杰,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黄启其,男,1977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平市。被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黄坚其,男,198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平市。被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向滚,男,1981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被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唐希,女,198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下称中山支公司)因与黄启其、黄坚其、向滚、唐希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桂平市人民法院(2016)桂0881民初字8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以其未在限期内交诉讼费为由,作出(2017)桂08民终269号民事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裁定送达后,中山中心支公司以其已在限期内交了诉讼费为由提出异议,请求本院恢复二审程序。本院作出(2017)桂08民监1号裁定,本案由本院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1月3日收到桂平法院(2016)桂0881民初字814号判决书,法定上诉期满是同年1月18日,中山支公司于同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上诉,同月23日,中山支公司通过工商银行账号向本院交上诉费12658号,有交款电子汇票为凭。2017年3月10日,本院作出(2017)桂08民终269号民事裁定,以上诉人没有按期限交纳上诉费为由,裁定按中山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山支公司不服桂平市人民法院(2016)桂0881民初字814号民事判决,已在期限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提交了上诉费,本院(2017)桂08民终269号民事裁定,按保险公司中山支公司自动撤诉处理,是错误的,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7)桂08民终字第269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继续按二审程序审理。本裁定属终审裁定。审判长 罗祖耀审判员 张德升审判员 黄裕和appoint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莫 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