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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6民初1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1800苏州莱福士真空设备有限公司与温州博扬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莱福士真空设备有限公司,温州博扬包装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6民初1800号原告:苏州莱福士真空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繁丰路966号3幢。法定代表人:陈江,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芸、杨鸥,江苏杨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州博扬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南滨街道沙园村。法定代表人:薛道松,该公司董事长。原告苏州莱福士真空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博扬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温州博扬包装机械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州莱福士真空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40000元,支付自2016年10月19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522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向原告采购真空泵设备后至今未付货款,虽经多次催讨仍拒付,故起诉。被告温州博扬包装机械有限公司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购销合同书、真空泵试用协议、送货单回执、德邦快递物流单(收货凭证)、江苏德邦物流有限公司胥口分公司证明、退货单。被告在收到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后未作出答辩,故本院对原告提供证据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查明并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1月19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真空泵试用协议》,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R0063油润滑旋片真空泵2台(4600元/台)和R0200油润滑旋片真空泵1台(16500元/台)试用,试用期初定为30天。双方分别于2016年1月8日、2016年1月19日、2016年3月16日、2016年6月28日、2016年8月25日、2016年10月17日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签订了六份购销合同,其中2016年1月8日的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R0100+F110C+gbv油润滑旋片真空泵2台(5500元/台)和R0160+FV250C+gbv1台(12000元/台)、2016年1月19日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R0100+F110C+gbv油润滑旋片真空泵10台(5500元/台)、2016年3月16日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R0100+F110C+gbv+F油润滑旋片真空泵22台(5000元/台,附送合成油44升)、2016年6月28日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R0100+F110C+gbv油润滑旋片真空泵10台(5000元/台,附送合成油22升)和R0100+F110C+gbv油润滑旋片真空泵1台(附送补1月份合同)、2016年8月25日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R0063+F35C+gbv+F油润滑旋片真空泵2台(4500元/台)、2016年10月17日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R0200-01+FV250C+gbv+G油润滑旋片真空泵1台(15000元/台)。原告通过江苏德邦物流有限公司胥口分公司分别于2015年11月20日向被告送达真空泵3台、于2016年1月8日向被告送达真空泵3台、于2016年1月19日向被告送达真空泵10台、于2016年3月21日向被告送达真空泵10台、于2016年3月28日向被告送达真空泵12台、于2016年6月28日向被告送达真空泵11台(包括附送的1台)、于2016年10月16日向被告送达真空泵1台。被告分另于2016年8月19日退还原告R0160油润滑旋片真空泵1台(单价12000元)、于2016年9月18日退还原告R0100油润滑旋片真空泵2台(单价5000元/台,计10000元)。上述购销合同均约定了付款方式:货到现场付清100%货款。庭审中,原告述称2016年1月8日的德邦快递物流单对应的是2016年1月8日的购销合同及当日的送货单,2016年1月19日的德邦快递物流单对应的是2016年1月19日的购销合同及当日的送货单,2016年3月21日及2016年3月28日的两份德邦快递物流单对应的是2016年2016年3月16日的购销合同及2016年3月17日的送货单,2016年6月28日的德邦快递物流单对应的是2016年6月28日的购销合同及当日的送货单,2015年11月20日的德邦快递物流单对应的是2015年11月19日的真空泵试用协议和2016年8月25日的购销合同及2015年11月20日的送货单,2016年10月16日的德邦快递物流单对应的是2016年10月17日的购销合同及及2016年10月18日的送货单,其中2015年11月20日所送的三台真空泵是试用的,后退还R0200型一台,购买R0063型二台,才于2016年8月25日补签了购买二台真空泵的购销合同,且将真空泵的价格从4600元/台下调至4500元/台。2016年10月16日的德邦快递物流单是因被告急于使用真空泵,故先送后补的购销合同和送货单。原告并确认2016年6月28日的购销合同中有一台真空泵是附送给被告的,并未计算金额,且在上述六份购销合同的真空泵中被告于2016年8月19日退还了一台R×××××油润滑旋片真空泵(单价12000元),于2016年9月18日退还二台R×××××油润滑旋片真空泵(单价5000元/台,计10000元)。原告并自认逾期付款利息统一以240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最后一笔货款应付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5220元。经核对,原告所称上述德邦快递物流单均能与购销合同和送货单一一对应,且江苏德邦物流有限公司胥口分公司亦出具证明已将上述真空泵送达被告。庭审后,本案承办法官致电被告股东陈士波,询问被告为何不到庭参加庭审,陈士波称原告供应的是试用的机器,试用好才购买,双方并未签订过购销合同。本院认为,被告温州博扬包装机械有限公司无故拒不到庭,视为自动放弃抗辩权利,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综合原告提供的证据及法庭陈述,结合被告收到诉状后的情况及承办法官与被告股东陈士波的通话情况,可以认定双方签订了真空泵试用协议和购销合同,且原告亦已按约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除应支付未付货款外,还应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上述证据显示,原告共向被告供应R0100+F110C+gbv油润滑旋片真空泵23台(包括附送1台(5500元/台)、R0160+FV250C+gbv油润滑旋片真空泵1台(12000元/台)、R0100+F110C+gbv+F油润滑旋片真空泵22台(5000元/台)、R0063+F35C+gbv+F油润滑旋片真空泵2台(4500元/台)、R0200-01+FV250C+gbv+G油润滑旋片真空泵1台(15000元/台),被告退还原告R0160+FV250C+gbv油润滑旋片真空泵1台(单价12000元)、R0100+F110C+gbv+F油润滑旋片真空泵2台(单价5000元/台,计10000元)。上述真空泵总计价款人民币267000元,扣除被告退还的三台真空泵计款22000元,余245000元。现原告自愿要求被告支付货款240000元并统一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最后一笔货款应付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达5220元,有利于被告,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采纳。综上所述,原告苏州莱福士真空设备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温州博扬包装机械有限公司支付真空泵款240000元及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温州博扬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莱福士真空设备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4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人民币522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78元,减半收取2489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合计人民币4259元,由被告温州博扬包装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a。审判员  施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万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