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民终1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冯晓将与张进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晓将,张进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民终16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晓将,男,198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阳曲县村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进红,男,196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阳曲县村民。上诉人冯晓将因与被上诉人张进红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阳曲县人民法院(2016)晋0122民初8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冯晓将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冯晓将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14元,减半收取107元,由上诉人冯晓将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郝文晋审判员 刘 涛审判员 李 峻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段微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