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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7民初10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晨明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物流有限公司、中国物流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晨明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中国物流有限公司,中国物流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民初10117号原告:四川晨明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敖晨辰。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波,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志国,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伟华。被告:中国物流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负责人:高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小娟,四川同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海,四川同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四川晨明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物流有限公司、中国物流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原告四川晨明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晨明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晨明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894元,减半收取计1947元,由原告四川晨明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翟辉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梁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