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执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与灌云县鑫来紫菜有限公司、夏雪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灌云县鑫来紫菜有限公司,夏雪,窦兆瑞,蒋朝晖,杨玲,雍士芹,王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执1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负责人王义明,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华,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灌云县鑫来紫菜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法定代表人雍士芹,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夏雪,女,1982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窦兆瑞,男,1987年4月3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蒋朝晖,男,1963年8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杨玲,女,1970年8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雍士芹,女,1978年2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被执行人王来,男,1973年9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申请执行灌云县鑫来紫菜有限公司、夏雪、窦兆瑞、蒋朝晖、杨玲、雍士芹、王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连商初字第002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的主要财产所在地为连云港市海州区。本院认为,为便于执行,应将本案指定给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申请执行灌云县鑫来紫菜有限公司、夏雪、窦兆瑞、蒋朝晖、杨玲、雍士芹、王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17)苏07执162号,执行依据:(2014)连商初字第00244号民事判决书]指令由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峰审判员 张 迅审判员 罗来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姚 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