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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02民初7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浙江信律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湖州百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信律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湖州百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02民初7061号原告:浙江信律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广源路688号2幢。法定代表人:赵永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旭初,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州百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二环西路1881号。法定代理人:管某。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浙江信律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百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江信律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州百盛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信律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信律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州百盛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浙江信律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利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陶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