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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民初2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青岛茂盛农机有限公司与于忠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茂盛农机有限公司,于忠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2848号原告:青岛茂盛农机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水集二村深圳路农机推广站北邻。法定代表人:赵振东。被告:于忠品,男,汉族,1962年12月21日出生,莱西市人,住莱西市。原告青岛茂盛农机有限公司与被告于忠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青岛茂盛农机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青岛茂盛农机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28元,由青岛茂盛农机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董贵毓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武滢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