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民初2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青岛茂盛农机有限公司与于忠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茂盛农机有限公司,于忠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2848号原告:青岛茂盛农机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水集二村深圳路农机推广站北邻。法定代表人:赵振东。被告:于忠品,男,汉族,1962年12月21日出生,莱西市人,住莱西市。原告青岛茂盛农机有限公司与被告于忠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青岛茂盛农机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青岛茂盛农机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28元,由青岛茂盛农机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董贵毓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武滢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