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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执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云侠与长安商联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张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云侠,张丽,长安商联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279号申请执行人张云侠,女,1954年1月28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被执行人张丽,女,1976年9月12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被执行人长安商联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法定代表人:李西岗,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6民初494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丽、长安商联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丽、长安商联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丽、长安商联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具体数额以《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和《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许 立审判员 姚俊玲审判员 杨宝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宋继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