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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02执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桂莲与被执行人包美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桂莲,包美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02执53号申请执行人刘桂莲,女,1963年6月23日出生,蒙古族,公务员,现住通辽市。被执行人包美娜,女,1981年1月17日出生,蒙古族,个体,现住通辽市。申请执行人刘桂莲与被执行人包美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02民初52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已部分履行,申请人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02民初52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伟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