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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2刑初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包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02刑初54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包某某,男,1967年10月3日出生于浙江省遂昌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遂昌县。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月22日被本���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4年2月20日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2015年4月20日期满被解除社区矫正。因本案于2016年3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3月20日再次被取保候审。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公诉刑诉〔2017〕5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包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5月2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实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予以审理。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包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份,被告人包某某租用本区东屿南路东盛桥边及本区温州大道与东屿南路交叉口两家无门牌门店,在两店内分别设置10台及9台麻将机、泰山机、捕鱼机等电子游戏设备,并分别雇佣杨某1、杨某2为营业员,负责根据赌客所交钱款按比例为赌客在上���电子游戏设备中输入分数,在赌客结束游戏时根据电子游戏设备里的分数按上述相同比例向赌客支付回购钱款。2016年3月24日,上述两家门店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人员当场抓获杨某1、杨某2,扣押店内赌资收入人民币共计2400元;抓获11名参与赌博人员,扣押赌资人民币700元并予收缴;查获电子游戏设备19台,并予收缴。经鉴定,上述查获的19台电子游戏设备均具有赌博功能。2016年3月30日,被告人包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包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扣押清单、证据保全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人口信息、证人杨某4、杨某2、杨某1、王某、赵某、田某、邢某,4、姜某、夏某、黄某、唐某、何某、郑某、龚某的证言、归案经过、被告人包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地点检查笔录、人员辨认笔录、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包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设置赌博机19台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包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本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但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包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4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姚某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董某某附: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关于利��赌博机开设赌场的定罪处罚标准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一)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