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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4民初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安徽丰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江西格力特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丰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西格力特农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4民初115号原告:安徽丰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胜利西路777号,组织机构代码73892746-X。法定代表人:贺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明选,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婷婷,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格力特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陵工业园区永强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6779537438。法定代表人:熊火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孟清,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丰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格力特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沈 斌代理审判员 李 庆人民陪审员 王守厂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徐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