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7财保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定陶支行、定陶县金地粮油购销储运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定陶支行,定陶县金地粮油购销储运有限公司,山东高棉集团有限公司,牛保见,胡贵银,高潮,王美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7财保22号申请人: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定陶支行,住所地:定陶区青年路与兴华路交叉口西南角。负责人:孙洁民,该银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男,汉族,1988年3月26日出生,住山东省郓城县。该银行信贷科长。被申请人:定陶县金地粮油购销储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定陶孟海镇姑沙路中段。法定代表人:牛保见,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申请人:山东高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单县经济开发区舜师路东段路南。法定代表人:高潮,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申请人:牛保见,男,汉族,1963年9月19日出生,住定陶区。被申请人:胡贵银,女,汉族,1968年1月23日出生,住定陶区。被申请人:高潮,男,汉族,1967年12月26日出生,住单县。被申请人:王美玉,女,汉族,1968年2月23日出生,住单县。申请人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定陶支行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定陶县金地粮油购销储运有限公司、山东高棉集团有限公司、牛保见、胡贵银、高潮、王美玉冻结名下的银行存款1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自愿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定陶县金地粮油购销储运有限公司、山东高棉集团有限公司、牛保见、胡贵银、高潮、王美玉名下的银行存款1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170元,由败诉方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光远二〇一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含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