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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04执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路胜与于洪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路胜,于洪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04执147号申请执行人:路胜,男,1968年12月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爱民区。被执行人:于洪运,男,1974年10月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爱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2017)黑1004民初40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于洪运在银行的存款1120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路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嘉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