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04执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路胜与于洪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路胜,于洪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04执147号申请执行人:路胜,男,1968年12月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爱民区。被执行人:于洪运,男,1974年10月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爱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2017)黑1004民初40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于洪运在银行的存款1120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路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嘉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