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民申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梁战生、郭曙光委托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梁战生,郭曙光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民申9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梁战生,男,1963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郭曙光,男,1978年11月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再审申请人梁战生与被申请人郭曙光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桐柏县人民法院(2015)桐民初字第01356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6)豫13民终26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梁战生再审申请称:申请人委托胞兄梁战京向被申请人郭曙光支付债权转让费用20万元,已经买断了被申请人的债权,一、二审认定梁战京系案外人,与本案无关,债权买断不予认定错误。一、二审判决应当将桐柏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划拨的款项516257元支付给被申请人,属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请求进入再审。经审查后认为:郭曙光因山西太行路桥有限公司下属信南高速信泌路面第十四段项目经理部拖欠其油款纠纷,将山西太行路桥有限公司诉至桐柏县人民法院。胜诉后,郭曙光向该院提申请执行。2011年3月14日郭曙光与梁战生办理委托手续,委托梁战生全权办理案件执行事宜,委托权限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代为执行和解,代为领取执行款等。2012年12月7日,申请人梁战生在该院执行局领取执行款516257元。梁战生作为受托人在领取执行款项后应当及时转交委托人,拒不转交已经构成违约,因此一、二审均判令梁战生向郭曙光交付516257元执行款并无不当。梁战京虽然向郭曙光汇出20万元,但郭曙光对该款系买断费用并不认可,也无其他有效证据予以证实,因此一二审判决对梁战生该诉求未予支持亦无不当。综上,梁战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梁战生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国良审判员 范东哲审判员 李锡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涓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