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02执异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日照万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山东永旭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日照万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山东永旭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杜青培,张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02执异33号申请执行人:日照万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永旭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杜青培。第三人:张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日照万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永旭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杜青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第三人张磊作为担保人与申请执行人日照万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永旭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杜青培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在协议中承诺:若被执行人山东永旭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未于2016年12月31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日照万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支付款项898320元,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可直接执行第三人张磊的个人及家庭共同财产。因被执行人山东永旭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据此协议申请追加第三人张磊为被执行人并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该申请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第三人张磊为本案被执行人。二、张磊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清偿承诺的到期债务89832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秦 江审判员 邢 英审判员 周会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聪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