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3执1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李舒婷与刘峰、大连舜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大连舜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舒婷,刘峰,大连舜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大连舜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3执1754号申请执行人:李舒婷,女,198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刘丹,系辽宁团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执行人:刘峰,男,196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新区。被申请执行人:大连舜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新区。法定代表人:刘峰,系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执行人:大连舜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新区。法定代表人:刘峰,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李舒婷与被执行人刘峰、大连舜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大连舜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查封被执行人大连舜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车辆的车籍,但查找不到车辆的下落,无法进行评估拍卖,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承东执行长 那 丽执行员 汪德怀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郑文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