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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执43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江南嘉捷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管理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南嘉捷电梯股份有限公司,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43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南嘉捷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志峰。委托诉讼代理人:奚英。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哲。被执行人: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王诗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南嘉捷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管理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591执43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江福禄审 判 员  牛 军代理审判员  陈 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