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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2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中山市东升镇传奇模具厂与中山市哈得斯自动化机械有限公司、张莲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东升镇传奇模具厂,中山市哈得斯自动化机械有限公司,张莲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2民初2211号原告:中山市东升镇传奇模具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主要负责人:黄益延,该厂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西美,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嘉敏,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山市哈得斯自动化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覃华杰,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张莲芳,女,198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罗定市。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坤,广东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嘉韵,广东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原告中山市东升镇传奇模具厂(以下简称传奇模具厂)诉被告中山市哈得斯自动化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得斯公司)、被告张莲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传奇模具厂的主要负责人黄益延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西美、被告哈得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覃华杰及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传奇模具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清偿货款104298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计至全部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素有业务往来,原告向被告供应模具及配件,经双方对账截止2016年12月31日,被告确认尚欠原告货款99404元,2017年1月原告继续向被告供货4894元,截至2017年1月31日,被告共计尚欠原告货款104298元未予支付。被告张莲芳是被告哈得斯公司的实际经营者,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所述,被告拖欠货款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两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尚欠货款104298元未予支付的事实,但认为原告起诉被告张莲芳要求与被告哈得斯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是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的,并认为周某才是实际经营者应追加为共同被告。本院认为,被告哈得斯公司承认尚欠原告传奇模具厂货款104298元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同时,被告哈得斯公司还需赔偿因逾期付款造成原告传奇模具厂的利息损失。关于原告诉称被告张莲芳是被告哈得斯公司的实际经营者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及两被告要求追加周某为共同被告的诉求,因其均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均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山市哈得斯自动化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东升镇传奇模具厂支付货款104298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从2017年2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86元,减半收取1193元,诉讼保全费1041元,由被告中山市哈得斯自动化机械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原告,本院不另行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钟春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余亿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