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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2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盛大权与汤兴祥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盛大权,汤兴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22执103号申请执行人:盛大权,男,195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含山县,被执行人:汤兴祥,男,196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含山县,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含山县人民法院(2016)皖0522民初4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现由于被执行人未按照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汤兴祥银行存款22638元,冻结期限为自冻结之日起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蒋大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林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