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2刑初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章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12刑初244号公诉机关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章某,男。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29日被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8月6日刑满释放。2017年1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东西湖区看守所。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武东检刑诉〔2017〕2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玲艳、被告人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8月3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章某至本市XXX区XXX路街XXX工业园X栋X楼XX号宿舍内,采取翻窗入室的手段,将被害人杨某放在宿舍衣柜钱包内的现金人民币500元盗走。2016年8月21日,被告人章某至本市XXX区XXX街XX工业园X栋X楼宿舍,采取翻墙入室的手段,将被害人郑某放在宿舍衣柜女士挎包里的现金人民币700元盗走。后又至该楼层另一宿舍内,采取上述相同的方式将被害人徐某放在宿舍床上黑色双肩包内的现金人民币300元盗走。2016年10月10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章某至本市XXX区XXX街工业园X号楼XX宿舍,采取强行推门的方式,将被害人陈某1放在宿舍女士单肩包内的现金人民币2600元盗走。2017年1月3日下午,被告人章某至本市XXX区XXX街XXX工业园X栋X楼XX号宿舍,采取翻窗入室的手段,将被害人方某放在宿舍床上的1部魅族手机(价值人民币530元)盗走。后又至该楼层601宿舍,采取上述相同的方式将被害人陈某2放在宿舍床上女士手提包内的1条黄金手链(价值人民币4432元)及10元现金盗走。手机销赃获赃款人民币30元,黄金手链销赃获赃人民币2700元。赃款已挥霍。2017年1月5日,被告人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书证报案材料、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证明、发票、被害人陈某2、黄某、方某、陈某1、徐某、郑某、杨某的陈述,被告人章某的供述,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视频研判资料,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准确。被告人章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6日起至2018年3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柏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晓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