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刑更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杨拥军交通肇事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拥军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刑更101号罪犯杨拥军,男,1973年5月17日生,汉族,启东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常州监狱服刑。启东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4日作出(2009)启刑初字第02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拥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因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且发现缓刑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姜堰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5日以(2010)泰姜刑初字第0135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判决中对该犯宣告的缓刑部分;以被告人杨拥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7500元,与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75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3月20日本院以(2013)常刑执字第160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二年。2015年6月18日本院以(2015)常刑执字第210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江苏省常州监狱于2017年4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常州监狱认为,罪犯杨拥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杨拥军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本院认为,罪犯杨拥军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鉴于其没有履行财产性判项,本院认为应酌情从严把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杨拥军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十三天(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5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并处罚金人民币275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臻审判员 魏雨文审判员 费 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丽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