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81民初1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某与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81民初1790号原告:杨某,男,1966年11月7日生,汉族,住仪征市。被告:汪某,女,1971年7月7日生,汉族,住仪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翁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