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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81民初1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某与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81民初1790号原告:杨某,男,1966年11月7日生,汉族,住仪征市。被告:汪某,女,1971年7月7日生,汉族,住仪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翁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蒙 关注公众号“”